职工个人从公司借款,出现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情形一
原因:
非经营性借款损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非企业经营需要,完全是老板出于个人关系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扣除基本原则层面,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一: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四)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参考二:
情形二
假设这笔借款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是收取利息的,说明这笔借款属于经营性债权,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相应发生损失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因此,若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投资损失六种类型的条件,这笔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
再就是对外借款形成的是公司债权,而不属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债权性投资跟股权性投资不同,债权性投资不享受被投资者的权益和净资产,而是为了利息。因此应作为债权性投资资产。
参考一:
参考二: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参考三:
24、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应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但非关联方不收取利息或没有计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确认为可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
参考四: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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