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那么对于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财税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哪些?
1.一般企业
自2009年3月29日起,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在税前扣除。
2.金融企业
2009年3月29日至2018年12月31日,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自2019年1月1日,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从事代理服务企业
自2011年1月1日,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电信企业
自2011年1月1日,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1.企业支付的银行汇款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贷款手续费等银行手续费不属于居间服务的手续费和佣金,因此,可据实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报表时,按如下栏次填报: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即可以通过分期扣除的方式据实在税前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4.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