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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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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客户咨询,公司在4S店购买汽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签订的该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税凭证。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法规计税贴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0〕428号)第一条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第二条规定,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买汽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财产保险,应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来源: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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