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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防暑降温费”,此文助你一臂之力

2018-07-11 16:47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近期气温攀升,“防暑降温费”一年一度地再次成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是不是人人都有?对个人来说,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讲,防暑降温支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防暑降温支出的适用对象

  我们看一下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

  1、 存在高温作业单位才应该发生防暑降温支出。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2、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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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单位才应该发生防暑降温支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才能享受防暑降温的待遇。

  (注意:※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二、防暑降温费定义

  根据2017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防暑降温费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情形,发给劳动者的津贴。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三、发放防暑降温费税务处理

  1、防暑降温费要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防暑降温费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全额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据实扣除。

  (※在实务中,有些企业计入职工福利费为所有人员发放这个福利,意味着个人所得税需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比例限额扣除。)

  3、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发放的防暑降温支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三条“关于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相关规定: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因此,企业向所有员工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支付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在会计上应作为职工福利支出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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