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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8月)

2015-09-08 16:17来源:北京国税

1.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2.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时,应从哪些方面说明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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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3.哪些税收优惠可以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国税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格后,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如何确认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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