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5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切身问题
1. 我公司取得2017年1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进行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因此,企业如果在2017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增值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3. 转让地上、地下停车位的40年使用权是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转让还是无形资产转让?
答:停车位如果没有产权不能转让,只能按照租赁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4. 给员工买的雇主责任险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
答: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服务。请问:向租户提供租赁服务时收取合同保证金即押金,那么此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押金在未改变性质前,不应缴纳增值税,转为租金或价外费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