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注销税务登记后还能继续经营吗?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五十一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其继续经营的,应当责令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同时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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