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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