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工资薪金申报口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算。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因此,个人年所得12万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三险一金”以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