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禁的限售股转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深圳地税
2014-07-23
普通
问:公司将持有未解禁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因此,公司将持有未解禁的限售股转让给其它企业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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