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网校 > 正文

以案说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2015-04-02 09:31来源:上海税务

  M公司开展研发项目,将项目内发生的试样、招投标费用(包括样品费、办公费、差旅费等)等非研发费用列入研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税官提醒:法律法规规定了研发费用范围,企业应加以甄别。

  案 情 概 况

  M电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数字、模拟电路)的加工、制造、销售,以及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2012年,该公司开展某卫星接收系统研发项目,将项目内发生的试样、招投标费用(包括样品费、办公费、差旅费等)等非研发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列入研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共计120万余元。税务稽查小组发现了问题,认定不能列入研发费用扣除。该公司被追缴企业所得税1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展开剩余部分

  案 情 分 析

  M电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称,试样、招投标费用(包括样品费、办公费、差旅费等)是开展某卫星接收系统研发项目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是项目开发过程中必然存在的费用。该公司认为应当将上述费用列为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检查员解释:尽管上述费用是在开展研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但法律法规对研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不属于范围内的费用不能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补缴相应的税款。

  法 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处 理 结 果

  根据相关法规向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1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税 官 建 议

  法律法规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不属于范围内的费用不能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当注意扣除范围,防止出现纳税错误。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