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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研发项目委托给其他企业生产,可加计扣除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25
普通

  问:研发项目的哪此费用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如果我们将研发项目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研费发可加计扣除吗?    我们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1、《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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