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内容摘要: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将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安排部署税务稽查工作。
《方案》明确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收集各类税务稽查案源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
《方案》规定了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明确了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