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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9月面授:民法典下营商主体纳税筹划与实质课税运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02
普通

  【主办单位】正保会计网校|正保会计网校山西服务中心

  【培训时间】2020年9月17-18日(周四、周五) 

  【培训地点】太原市

  【相关费用】非会员2980/人(含培训、资料及午餐费用)        购买>>

        会员免费        加入会员>> 

  温馨提示:索要课程大纲及详细安排请与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山西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351-2152269  传真:0351-8335589

【受益对象】 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主管等

【课程背景】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不仅在生活层面与民众息息相关,与纳税人也紧密关联,越来越多的涉税问题需要运用民商法去解决。因此,民法典不仅是法律人的专业课,也应当是纳税人的必修课。

课程先是从民法典与税法的衔接完善开篇,税法所规范的是建立在各类民商事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税收征纳关系,两者之间是如何保持衔接呢?

民法典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新分类,课程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三大民事主体的法律风险与纳税差异进行剖析,总结出结合注册营商目的设立不同营商主体的结论。

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了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增加了代位权行使的情形、实施规则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又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遗产继承方面,增加了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形下的规则,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以及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税务机关在这些特殊的继承情形下确定税款承担者有了依据,便利了税收征管。

民法典明确了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特殊规则,特别是商品交付时间和服务提供时间,以及当事人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的规则,使得相关的课税规则在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和征税地的确定上有了借鉴的标准。

本课程结合监管规定和“疫情下”的经济形势,站在《民法典》的宏大语境和整体视角下,将税法、公司法、《民法典》、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对比分析,帮助大家在法律框架下,未雨绸缪,正确的运用营商主体,在法制化的背景下,防范法律风险,做好税收优化安排。

【课程收益】

■将民法典中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关键要点细密梳理,提升对实际工作的理解,防范即将面临的涉税法律风险。

■在法律框架下,未雨绸缪,正确的运用营商主体,在法制化的背景下,做好税收优化安排。

■建立跨学科知识结构,建立复合型管理思维,成为集法律+税收+管理与一身的复合性高端和紧缺人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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