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发票应由谁开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
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做的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