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法人化
人民银行出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六年来,基本上实现了其政策初衷。但是,通过调查发现,部分企业法人的大量生产经营性资金通过业主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甚至亲属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办理结算,出现了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法人化问题。
这些企业多数是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它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合一,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账目混乱,各项管理制度不规范,既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资金和个人家庭资金混为一谈,通过个人账户办理企业资金结算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它们大多数根本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生产经营资金全部通过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办理结算,甚至是现金结算。它们的少数开立了企业法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是长期闲置,成为“睡眠户”。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把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为了使个体工商户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分别核算,便于规范资金管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利用自然人身份开立一个或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在这些账户间往来。有的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同时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利用转账支票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款项可以很轻松地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卡户。
分析原因:
(1) 我国对个人银行账户没有实行核准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简便,只须向商业银行出示个人身份证,监督措施无法落实,控制措施无法实施,形成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监管盲区。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需向银行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多个证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还需要人民银行审批,每年还要进行年检,企业因此不愿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各商业银行对单位结算账户收费普遍定价过高,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手续费相对较低。大多数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业主在五家国有商业银行“五卡俱全”,银行都不收取手续费,十分方便。
(3)由于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和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电子化支付工具的迅猛发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也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方便。
(4)《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出台伊始,曾规定: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5万元以上须提供合法证明和依据才予以转入,这相当于在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竖起了一道“防火墙”。2007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把此规定改为“在付款用途中注明事由,可不再出具付款依据”,使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更加自由。
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法人化,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混乱,透明度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资料不规范,财产不实,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资金与业主个人的生活消费资金混淆,难以区分,一是躲避了银行债务,逃避了信贷监督,增加了银行经营成本;二是逃避了国家监督,导致税款流失,存在洗钱隐患;三是造成国民经济统计和金融统计数据失真。同时,合伙经营企业的资金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结算,致使企业财务不能受到有效监督,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股东内部纠纷,制约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相关建议:
(1)实行单位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强制开户、限制销户制度,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成立后规定时间内必须到当地银行办理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并严格限制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销户行为,对销户的原因认真进行审查。除非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和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其他原因一律不允许撤销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2)建立自然人基本存款账户制度,建立居民个人的“金融户口”,要求自然人的一切资金往来都要以这一基本存款账户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和使用,开户资料要严格审核,视同单位账户进行严格管理。
(3)依托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共建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和个人基本存款账户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对大额资金的监控和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力度,加强反洗钱统计监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财务资料,切实查处偷、逃、漏税行为。
(4)大力推广单位银行卡的使用,尽快普及单位银行卡,让更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单位银行卡结算。
(5)进一步强化现金管理,实行大额现金交易收费制度,防止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