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转账!如何把公司的钱“安全地”转给老板
在日常的企业管理中,一定会遇到给老板转账的情况,那么财务人员遇到这种情况,会出现怎样的风险呢?应该如何规避呢?快来看看叭!!
一、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指出:
(一)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 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 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5.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 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可作为可疑交易: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 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 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 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 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二、根据《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指出: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 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 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 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 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 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 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三、公对私转账风险有哪些:
1、挪用公款 2、偷税漏税 3、洗钱嫌疑
四、实务中常用的转款方式:
1.老板借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 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 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与老板进行交易
所购买物品为公司所需
价格公允
3.直接报销费用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支出
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支出
4.以工资形式发放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以工资形式发放
工资总额增加的影响: 工会经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给老板分红
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 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7.减资退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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