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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之三:企业会计准则

来源: 2006-05-09
普通

  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处理会计工作的指 导方针。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十二个一般原则,规定了各种会计要素的确认及计量的原则,确定了各类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的方法和程序。我国国务院于1992年11月16日批准了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在1992年11月30日颁布,自1993年7月1日实行,实现了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是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广泛遵循的原则,是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一)基本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其内容有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和附则十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说明会计准则制订的目的及适用对象,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等。

  一般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性、谨慎性、历史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原则十二方面。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和财务报告分别就各会计要素的概念、分类、计价原则、核算要求进行了规定。对财务报告反映的内容、编制要求、合并会计报表、报表附注的内容也作了规定。

  (二)具体会计准则

  我国财政部自1993年始一直探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从1997年至今,已经陆陆续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八项具体准则,并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还会进行修订和补充。每项具体准则分为准则正文和指南两部分。指南是对准则正文所做的具体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具体会计准则为企业如何对上述会计业务进行核算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是企业进行该方面会计核算的依据,我们日常进行的各项业务核算,在有具体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下,要按照具体会计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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