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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量核算制度

来源: 2002-07-08
普通
    中国的资金流量核算,是在借鉴国际标准、立足中国实际的基础上,于1992年按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开始在国家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始实施编制的。中国的资金流量核算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工负责,并且按年度进行编制。经过近几年的试编和实践,目前中国资金流量表已日趋成熟,现行设计和编制的资金流量表为 5(机构部门)×31(交易项目)的资金流量表。
  
  与标准的资金流量核算相比,中国资金流量核算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收入分配核算和金融交易核算两部分。前者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映增加值在各机构部门之间的初次分配及其再分配的过程和结果;二是反映分配结果在消费和投资方面的使用情况;后者是反映社会资金在各个部门之间的来源和运用的过程和状态。2.交易项目分类已基本接近国际通行标准。交易项目主要设置了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总收入、经常转移、可支配总收入、最终消费支出、总储蓄、资本转移、资本形成总额、通货、存款、贷款、证券、国际资本转移等;但其中也有一些交易项目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设置的,如财政贷款;3.机构部门的主要分类基本与国际标准一致。主要有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住户和国外五大部门。这表明中国的资金流量核算已基本接近国际标准,从而大大提高了中国资金流量核算资料的国际可比性。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目前,国家统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已初步编制出1992--1996年五个年度的资金流量表,它们在宏观经济分析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近几年中国的资金流量核算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与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相比,差距仍是明显的:一是交易项目的分类仍比较粗;二是时效性还不理想;三是季度核算工作还没有开展。这些都是资金流量核算工作未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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