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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货物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还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04-26
普通

在采购货物时,企业经常面临从一般纳税人(开专用发票)或从小规模纳税人(可找税务机关代开)购买同一品质货物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不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低(3%或1%),愿意以降低一定的价格供应货物,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究竟要降价多少才与在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货物同样划算呢?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起来看看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应该如何比较计算!

 案例一 

正小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采购车辆一批。现在有三家企业,假设甲、乙、丙三个供应商的报价中,净价均为100万元,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为13%,乙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3%;丙为个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三家供应商的材料质量相当,均符合采购标准,付款条件无差别,均不收取运费,假定附加税率之和为12%(7%+3%+2%)。

三家供应商的实质价格分别为:

甲:100+100×(13%-13%)×(1+12%)=100

乙:100+100×(13%-3%)×(1+12%)=111.2

丙:100+100×(3%-0%)×(1+12%)=103.36(因为丙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因其无进项金额可用于抵扣,所以进项抵扣税率为0%)

比较后,甲的供应商实质价格最低。

 案例二 

正小保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采购车辆一批,假设甲、乙、丙三个供应商的报价中,净价为100万元, 98.8143万元,98.464万元,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为13%,乙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3%;丙为个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三家供应商的材料质量相当,均符合采购标准,付款条件无差别,均不收取运费,假定附加税率之和为12%(7%+3%+2%)。

则三家供应商的实质价格分别为:

甲:100+100×(13%-13%)×(1+12%)=100

乙:98.8143+98.8143×(13%-3%)×12%=100

丙:98.464+98.464×(13%-0%)×12%=100

注意:

1 、上述“净价”不是税法法条中的正规理论表述,而是在实际业务过程中的一种口头的不规范的说法。净价不是不含税金额的概念。

2、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附加税=增值税×12%

3 、上述方法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方法

进行任何方案选择时都需要首先设定好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不同,选择结果自然不同。一般从财务的角度来说,评价指标主要有三个:

一是“利润最大化”,即税后净利润最大化,这时候需要注意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甚至有时候要特别注意会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

二是“税金最小化”,即企业缴纳的所有税金的合计数最小;

三是“净现金流量最大化”,“净现金流量”对企业,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尤为重要。

另外,“税负最小化”也是很多企业选择方案时的重要参考指标,它与“税金最小化”不同,它是计算绝对值指标,例如,“增值税税负最小化”即计算增值税的纳税额/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负最小化” 即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应税收入;“综合税负最小化”即计算企业所缴纳的所有税金的合计数/应税收入。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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