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手之劳做节税
在几年的工厂税务会计工作中我的感触颇深,其实节税就在我们日常工作的点滴之中,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可以、且有机会做节税的实施者。对工厂来说,增值税是工厂纳税工作中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在我们日常工作中涉及面最广,只要有采购行为发生就有节税的机会,那么增值税是一种什么样的税种,我们又如何做到节税呢?
增值税是我国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其覆盖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涉及行业众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精神,自2009年1月份起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这意味着我国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从生产型转到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这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这就意味着,现在购入固定资产同原材料等一样,按照正常的办法进行抵扣。
另外,购进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局代开的除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外还要持有完税证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发票抵扣联通过认证后从销项税直接计算抵扣。 暂行条例规定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上述发票的抵扣期限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针对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要想合理合法达到节税的目的,除了有专业的人员搞合理的纳税筹划外,工厂大多数人都可参预进来做节税的施使者,那就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尽可能行使自己索取专用发票的权利,在采购行为发生时注意以下问题:
1、在采购行为发生时尽可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2、在供货商纳税身份的选择,企业在采购物资及固定资产时同等价格的条件下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能够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降为3%,而一般纳税人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这样对于同等价格的物资,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购入比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购入可抵扣的进项税将高出14%。例如销售价格为117元的物资,如果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手中购入物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7/1.17*0.17=17,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手中购入同等价格的物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7/1.03*0.3=3.41。而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在采购行为发生时附带发生运费时,如果采购物资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那么其对应税产品发生的运输费就可以按运费的7%的抵扣率进行抵扣,但必须有可以认证的运输发票的抵扣联。所以,我们在此项业务发生时,索取正规的运输发票及抵扣联是很重要的。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节税问题无处不在,大到工厂固定资产、小到日常办公用品,不管是大批量的进货,还是零星的采购,只要我们有节税的理念,具备税法的基本知识,节税的机会无处不在。在商家的选择上、在合同的签订中,在合同的执行中、在发票的取得中,只有我们将节税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工作中,积少成多,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节税的施行者(而不局限于专业的采购人员),那么我们节约的资金额将是相当惊人的。愿工厂的每一们员工都融入到节税施行者的行列,为工厂的节税工作尽一份心,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