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保密
关于审计保密工作,《审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最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查询账户时“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同时,由于审计工作略具侦查探测的工作性质,与被监督者存在监督与反监督的天然矛盾,保守审计作业秘密同样十分重要。笔者根据经验及分析,试作如下探讨。
一、保守国家秘密
审计工作涉及党务、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审计人员可能接触和了解到关系国家经济、国防等安全和国际重大影响的秘密信息,如文化、科技、国防、军事、经济、司法、外交等方面的政策、计划或布局,审计人员必须保守有关信息,不得向境内外泄露。
二、 保守被审计单位秘密
审计人员接触到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应当确保合理使用和披露,不得在不适当的范围和场合泄露。这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审计工作基本准则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类秘密事项主要有:
1、 财政财务收支等会计信息。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事项、收支规模、取得收入的形式如争取财政追加补助、政府领导特批补助等、支出种类、工资形式、补贴标准、津补贴种类等收支事项以及单位债权债务单位、数额等,都是单位的重要会计信息,是单位的秘密事项,非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对外发布。同样,审计人员掌握到的会计信息,只能服务于审计工作,不得对外擅自发布,不得向无关人员流传。
2、 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重大政策改革、内政外交的重大决策,影响到国家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影响国家一次重大行动的成败,甚至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被审计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权或技术创新、材料供应渠道、产品销售网络、内部产品成本等信息,是企业的商业机密,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接触了解或掌握上述信息,必须恪守保密准则,除用于审计工作外,不得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不得对外散布。
3、 被审计单位业务安排或执法事务。被审计对象中不是管理者就是执法监督者,审计中了解的其各项党务、政务或组织人事计划、一段时期的管理工作安排、专项治理行动、某一执法事项或司法案件,不得向外透露、不得向利害关系方透露,否则影响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影响社会管理或执法行动的效果。
4、 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人事关系、矛盾恩怨及个人家庭等信息。日常的审计过程中可能被告知或无意中知悉其内部工作人员与其他部门、与特殊人员的特殊关系,如与部门领导、本级或上级政府领导的亲属关系、与某人的感情纠葛,或内部人员的矛盾、工作生活中结成的恩怨情仇等信息,或者工作人员个人、家庭的矛盾、不和等私密信息。这些与审计工作或许风马牛不相及,审计人员不得无事生非,不得对内、对外散布这些无关之辞。
三、 保守审计作业秘密
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避免向利害关系方等人泄露审计作业程序中特殊查证内容及事项等审计工作秘密,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提前采取措施造成审计工作的不利。笔者认为,审计操作中要主要留意以下几方面的涉密工作:
1、查证痕迹的保密。在查证会计资料过程中,不能留下显示特别留意的特殊痕迹,如折叠凭证账页等,防止被审计人员针对审计人员留心的事项预先编造理由、借口,编制不实的证据,或与相关人员预约口径,以欺瞒审计人员,增加核实的麻烦。可以在审计工作记录或审计日记中记录有关需要保留证据、需要取证或进一步查证落实的疑点等涉及的凭证、账簿号码、日期等信息。
2、审计资料及存储介质的安全保密。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现场使用的电脑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防止无关人员破坏审计资料或擅自查阅审计记录。重要的审计书面资料等要及时携带,不可留置于被审计单位管理或控制的场所,防止重要信息如重大违规举报资料、在其他单位查证获取的资料或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调查取得的资料等被泄漏或丢失。
3、审计延伸调查工作安排等审计工作程序的保密。审计中经常需要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以查明经济业务的真伪。特别是在目前财政财务管理较严格健全、被审计单位应付监督手段多、书面凭证表面完美无瑕的审计环境下,大量违纪违规行为沉没到经济业务的下一级或下几级单位,而且业务流程及书面介质不留痕迹。在此情形下,不通过艰苦大量的认真调查、走访、核实或核对,往往难以分辨真伪。审计调查走访的对象、审计调查时间安排、调查核实内容等工作必须保密,且由审计人员单独完成,不能有被审计单位人员陪同,否则迫于压力或情面等因素,被调查者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过程,破坏审计调查的效果。
4、审计取证事项的保密。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取证时,对方往往很警觉,认为一定是违纪违规问题,因而在签证时推三阻四,签证意见也含糊其词,或提供编制的其他削弱审计证据效力的不实资料,增加认定核审的工作量。因此在审计取证时,只实事求是地叙述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凭证记录、账簿上的反映,用平实的文字记录事实情况,不作主观的分析评价及定性,审计定性、分析等工作则是在审计情况汇总、审计小组讨论和完善工作底稿、撰拟审计小组报告的环节中完成。
5、审计报告内容的保密。审计小组报告或审计最终结果反映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审计查证的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审计评价以及审计处理处罚内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信息,有的涉及单位或个人的特殊信息,或具有不可预计的社会影响,除可以对外公告的审计事项或配合其他经济或司法监督部门工作外,只能按照规定范围报告、报送,按规定对外宣传报道,不能擅自向社会、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不能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或泄漏。
当然,强调审计保密,并非与被审计单位隔绝沟通,审计工作中双方要加强交流配合、及时交换看法,对于具体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配合要求等,必须在通知书和口头交流中明确指出;审计工作进展、困难和阻碍、工作阶段安排等也要随时交待;审计结束后双方也应深入沟通。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工作或执法事务等涉密事项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也要在报告中反映。总之,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基于对审计事项的总体把握,科学权衡,灵活运用,确定审计工作的保密程度和保密范围,既不能顾此失彼,因审计而不顾保密,也不能因噎废食,以保密为由阻碍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