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走出重程序轻证据的误区
在日常审计实务中,许多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审计程序、轻审计证据的问题,对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各自的内涵及作用也模糊不清。为此,笔者分析了二者的内涵和作用,并吁请广大注册会计师走出重程序、轻证据的误区,确保审计质量。
第一,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的内涵不同。审计程序,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对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有用的信息,所实施的各种程序的总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注册会计师应该在制订审计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审计程序,且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必须具有充分性和必要性。充分性是指对应该实施的审计程序要满足获取足够数量审计证据的需要,强调了数量上的要求;必要性是指对重点审计领域、重要审计项目等方面必须履行审计程序,强调了重要性的要求。但对于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其充分性和适当性。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上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上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的作用不同。履行审计程序的作用是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只有对会计报表整体及每一报表项目都履行了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且获取了足以对整个会计报表予以确认或不确认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才能从总体上对会计报表作出结论或发表意见。因此,履行审计程序是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而审计证据才是作出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但在审计实务中,许多注册会计师仅重视对审计程序的履行,轻视对审计证据的获取,仅是考虑要履行的审计程序,完成审计程序就万事大吉,这成为许多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时的一大误区。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改革继续教育、加强监管检查入手。在继续教育内容设置上,应重视对审计实务中难以理解、容易误解或出错的问题的分析和讲解。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管检查上,一方面要及时将检查发现的审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进行整理和汇总,提供给培训部门,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其执业水平;一方面要改进检查方法,重视对审计程序充分性和必要性的检查,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检查,要在检查处理决定中明确说明缺少审计证据对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的影响,将不重视审计证据的问题体现为被检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