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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与原则之间:WTO与中国税制发展方向

来源: 福建税务·杨纯华 2002-04-30
普通

  记者:我注意到,你长期以来同时致力于国际经济贸易与国际财政税收的研究,尤其注重有关国际经贸与财税体制及政策关系的研究。你作为厦门大学副校长和博士生导师,行政和教研都很忙;最近,你还出任了厦门大学世界贸易研究中心主任。

  邓力平: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怎样进一步融合进经济全球化潮流,力争在新世纪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最重要任务。我们厦门大学长期以来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专业人员比较多,应当而且能够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因此,我们就成立了世界贸易(WTO)研究中心。这个研究中心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WTO理论研究;二是为有关国家的政策职能部门制定入世以后经济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服务;三是为企业或地区制定微观经济主体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服务。我作为长期关注多边贸易体系GATT/WTO框架的发展,将国际经贸与国际财税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的学者,出任厦门大学世界贸易(WTO)研究中心主任,义不容辞。

  记者:加入WTO将对我国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面产生影响,而税制将首先受到冲击与挑战。入世对中国税制的设置或税制改革将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邓力平: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致力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贸易组织,它并不直接规范一个主权国家的税制。虽然主权国家税制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的趋势,迫切需要协调,但就目前的历史条件而言,税收仍然是主权国家的内部经济关系。世贸组织各成员国的税收政策仍然有很大的差异与很高的独立性。WTO从未要求各成员国对其税制进行整体调整。因此一国的税制改革和发展从本质而言,是顺应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的主动和被动调整过程,而不是受WTO规则体系的直接约束。认清这一点是必要的。但从另一方面看,WTO毕竟是经济全球化的历史阶段表现形式,必然会对成员国税制产生间接影响,对关税和涉外税制的影响尤其大。WTO所倡导的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和无歧视等原则,必然要求一国对其税制作出相应的变动和调整。我们可以将这种变动和调整,看作是一国汇入多边体系的一个阶段性、适应性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奉行无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原则、鼓励改革和发展原则。奉行这些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在国际经贸关系中,按照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来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世贸组织的这些原则和我们这个主权国家的良好税制原则(如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简易原则、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稳定的原则等等)本源上相通。WTO原则包含和反映了我们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背景下的良好税制原则。既然WTO原则和我们的良好税制原则,这两者是相通的,反映到税制改革上来,我们的税制将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

  像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和正在进行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税制改革,整体上应把握紧迫感和长期性的关系。WTO倡导的是市场经济,而WTO规则参照的主要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在这种条件下,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加入GATT/WTO前,其税制就已经符合这一特定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了。而我国实行的是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入世后,面临着要遵循那些反映一般市场经济要求的WTO规则,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税制改革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紧迫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短期外在条件的变化,就“拔苗助长”,硬性要求我们的税制迅速和西方税制完全靠拢。优化我国税制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这一进程是渐进的。市场经济框架的完全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税制作为一个上层建筑,它必须服从于经济基础的要求,经济的框架建立到什么程度,它所对应的税制也在什么程度。比如说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的税制,很规范,但是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整个还没有发展到很规范这个程度,设计的那个良好税制的一些做法可能就不一定相适应。在税制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要片面追求理想化状态。税制的设置应有相当弹性,可随具体经济条件的变化作适时调整。所以税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把税制改革这个紧迫感和长期性结合在一起,我就提出一句话,用平常心来看待入世与中国的税制改革。

  记者:经济全球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现实约束,我们必须对1994年税制改革的实践给予进一步认识,以期能对顺应于这一趋势和现实约束而将要进行的税制调整与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邓力平: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这一总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当时建立起的税制框架,即使今天看来还是基本上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相适应的。我们讲的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合理分权等等,就跟世贸组织能够完全相呼应。更重要的是,我们当时建立这个框架,基本上与初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基本上符合中国国情。我不很赞同的一个观点:我们的税制大部分不适应WTO规则,要对税制进行全方位、大刀阔斧的改革。我认为,1994年税制的实施,不仅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外部环境,而且加强和改善了国家的客观经济调控职能,我们对其应持肯定的态度。入世后现行税制并不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现行税制的确有不适应WTO规则要求的某些方面,需要调整。但这种调整是适应性的,而不是基础性变动。我的意见还是继续沿着1994年税制改革的方向,在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世贸组织的相关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记者:那么,加入WTO后,我国税制调整或叫税制改革最紧迫的任务是什么?

  邓力平:我们首先要弄清楚WTO规则对主权国家的税制有什么原则要求。把我们的税制现实状况和这些原则进行比较,还要弄清楚我们在加入WTO谈判过程中的承诺,把现实与承诺进行比较,看我们缺在什么地方,然后确定怎么改。我们在WTO原则下的双边谈判,谈出了我国权利和义务对等状态下的承诺。这个承诺就是根据我国国情和我们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讨价还价中达成的一种协议。这些承诺就已经隐含了WTO原则在里面。因此,我们下一步的税制改革,要把原来现实与原则相比较的研究方式适当调整一下,把现实和承诺进行比较,已经有承诺的,税制马上改,没有承诺的可以暂缓一下,把原则、现实、承诺三者结合起来思考税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积极入世,又没有违背WTO原则。

  记者:优化我国税制是一个长期目标,我们应当怎样判定我国税制改革的长期目标?

  邓力平:WTO所构建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体制要求一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加入WTO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放弃经济管理的权力,相反,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中的变数和风险因素也增加了,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是这样,当国内市场发育不成熟,运用政府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就成为一种必须。我认为,正确把握这种辩证关系,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从长期来看,将这一辩证关系运用到中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中,即是寻求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的辩证结合的新形式。我希望以此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记者:加入WTO将对我国税制产生深远影响,也必将对我国政府和税务官员的治税思想产生影响。在WTO规则下,我们应当树立什么样的治税理念?

  邓力平:WTO原则首先规范的是政府行为,政府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办事,为市场经济服务。但是,如果把WTO原则看作不要政府调节、干预那是错误的。我特别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WTO规则下,政府仍然可以管理经济。我们要调整和改变的是管理经济的方式。这样,我们的税务干部还是有很多工作可以做的,但必须明确是在WTO规则下去做。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根据该原则,WTO成员应及时公布其有效实施的现行贸易政策法规,同时还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近年来,我国对税收立法及税收征管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但和发达国家完善的税收立法和执法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一个明显的差距就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入世后,这种状况将和WTO的透明度原则有明显的冲突。可以说,入世后WTO的透明度原则将是在短期内影响到我国税制建设的最直接的因素,我们既然根据WTO原则对税制作进一步的调整与改革,也要同样根据WTO原则与精神改造我们的治税理念。

  第一、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增强税收征管的透明度。我们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法治要求治税,征纳双方在公平透明的框架中履行义务与权利。首先,税务机关要强化优质服务,努力改善对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其次税务机关要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税务机关只有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证征收的公平合理。

  第二、税务机关要树立科技治税的观念,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和改进征收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三、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协作的重要性。我国税务机关要注重同外国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

  第四、税务干部要把自身塑造成为敬业、廉洁、勤政、精通业务的人民公仆。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因素是要有好的税务干部。税务干部要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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