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保税收政策探析
「摘要」污染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环境的治理需要政府出面;政府治理污染的各种手段中,税收是最有效的;但我国现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体系存在着不足,没有充分发挥税收在控制污染中的调控作用;我们应按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现有税收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收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加,环境污染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这是制约我国经济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应该在加强环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税收与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其它手段的比较
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政府加强对环境的治理。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手段,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都有其适用的一面,然而,这些手段同税收相比较,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直接管制与税收。一般来讲,直接管制分为两种:一是明文规定企业的生产方法,或投入物必须符合某种最低标准,否则禁止运营;二是直接规定产出的最高数量,禁止超量生产。政府直接管制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弹性和效率,同税收手段相比较,这一缺点更加突出:通过对污染行为课税可以使行为主体在利润最大化的激励下,对治理污染的投入和少交税两者寻求平衡点,在二者没有达到平衡前,企业会主动地为研究治污新技术和购买设备加大投入;而在政府直接管制下,一旦企业达到了政府规定的最低排污量标准,他们就再也不会将注意力放在进一步减少污染上。并且政府制定标准在先,比较分析污染管制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在后,当各企业的成本函数差别很大时,政府直接管制的效率就很差。
2、排污收费与税收。政府对排污行为收费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办法。但是与税收手段相比,这一办法的规范性较差,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性也不够。与其相反,税收的规范性、强制性更为明显,能很好的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另外,税收手段是依托法律强制执行,具有独特的刚性,从而保证政策调节到位。对污染行为征税,可较好地体现效率原则,它通过税法制定规范统一的标准,减少随意行为对企业正常活动的干扰,以增强市场经济的效率。
3、污染权交易制度与税收。与税收手段相比较,污染权交易制度的缺点是:①适用范围小,有些污染的排放是须严格禁止的,不宜买卖污染权;②由于污染权可以买卖,可能形成污染权市场的垄断;③由于被使用的污染权数量低于可转让的污染权数量,因而可能出现资源错误配置现象。
4、政府补贴与税收。政府按单位减少的排污量给予补贴和对控制污染的设备费用进行补贴,目的是激励污染者减少排污量,或抵消治理污染的设备投资费用。补贴制度和税收手段相比存在的缺陷是:①无论是货币补贴还是间接补贴都会耗费大量的财政资金。而对污染行为征税则既可以实现一定的环境政策目标,又能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②财政补贴政策往往是事后鼓励措施(因为事先补贴缺乏补贴的依据),污染越严重的企业,越能得到更多的补贴,这在公平性方面是有问题的。对污染行为征税,纳税人纳税数额对少与其污染的数量和程度成正比,因而是一种较公平的手段而治污效果差;③财政补贴政策并不一定会减少社会排污总量,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只要获得的补贴收益大于治理污染的边际费用就会增加排污。
总之,税收手段同政府治理污染行为的其他手段相比较有其优点。但对环保来说,税收手段应与其他手段结合起来一同发挥作用。
二、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缺陷
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我国制定了排污收费制度,加之税收法律法规中散见的一些环保条款,形成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税收体系:如排污收费制度、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等方面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肯定的是,上述有关环保的税收措施为保护环境、遏制污染树立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目前有关环保的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这一税种应当在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调整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2、污染收费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征收依据很不科学。
3、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
4、消费税、资源税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健全、税率过低、税档差距过小、征收范围狭窄,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够。
三、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完善现行税法体系
1、增值税。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方式实行优惠照顾,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优惠;对在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则加重课税力度。
2、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但现行消费税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着一点,有很多对环境极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电池、塑料包装袋等一次性、不可降解产品等。因此,应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更多地考虑环境因素,充分发挥消费税在引导绿色消费、抑制对环境有害的消费方面的作用,逐步将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税率。
3、关税。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我国许多地区以来料加工等名义从国外引进了不少废弃物,在取得微薄的加工费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随着发达国家对环境的重视程度的增加,外商将本国淘汰或即将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设备转移到我国,同时也造成污染的转移。因此,我国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环境关税迫在眉睫。
4、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和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同时对环保企业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等。在实行所得税加速折旧制度时,应允许对防治污染的设备和设施、无公害生产设备、特定基础材料、废弃物再生处理等设备加速折旧,以促进设备不断更新,求得更快更好的治污效果。
5、资源税。改革资源税,首先在税率方面,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同时考虑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其次,为了充分、永续地利用我国的资源,进而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应创造条件扩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当前,最紧迫的是把水这一重要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在工业生产中直接抽取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进行征税。此外,在条件成熟时还应逐步把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
四、弥补现有税法的缺憾,颁布真正意义的环境税法
1、改排污收费为征收污染税。为使污染者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法律化,把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污染征税制度,会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第一,将收费改为征税,可使污染者认识到对其污染付费负有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污染者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二,征收污染税后,征收的执行管理工作统一到税务部门,防止政出多门,减少机构重叠和管理费用膨胀。
2、开征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环境保护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污染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其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废弃物以及有污染行为的商品,对于课税对象可具体设计几个税目进行征收,将目前对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或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氟利昂、汞,造纸厂、皮革制造厂排放的污水、热电厂排放的烟,鎘电池的生产和农业生产喷洒的农药、家庭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等。
(2)税率。为贯彻公平和适当调节的税收原则,税率的设计应按产品附属污染物含量和浓度确定,对于浓度相同的污染物应按照排放数量来规定税率,对于浓度不同的污染物应按照浓度高低来确定税率,税率类型总体上应选择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体现税收差别。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应建立退税机制,对于排污水平低于国家标准的按一定退税比率,给予退税。
(3)计税依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通行计税标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确定。
(4)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应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同时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在具体征管中,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并在环保部门的配合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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