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税收综合调节体系缓和收入分配不公
当前,我国社会分配中存在的个人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日趋严重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要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必须建立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本文拟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富民政策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居民收入来源单一、分配中平均主义倾向严重的利益格局,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因分配不公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的现象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城镇与乡村之间个人收入存在明显差距,并有继续拉大的趋势。目前,国际上确定的反映个人收入差距的大致标准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绝对平均;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0.3一0.4之间较为合理;0.4—0.5之间差距较大;0.5以上说明收入差距相当悬殊。从表1看,虽然我国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仍未超过0.4,但进人80年代中期以来,其差距呈迅速扩张之势,而且,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收入透明度差、统计资料不全,实际系数可能比表中的统计数字大。
表l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年份 | 1954 | 1964 | 1978 | 1980 | 1985 | 1990 | 1994 |
基尼系数值 | 0.16 | 0.18 | 0.16 | 0.16 | 0.19 | 0.23 | 0.37 |
资料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拥有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已超过500万人,拥有500万元资产的也已达到及100万人左右。不同单位之间个人收入差距在10倍以上的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此外,城镇与乡村之间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在日趋扩大,见表2.
表2 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年份/项目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 | 比值 |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 686.31 783.99 921.62 1220.98 1578 | 1387.27 1826 2337 3179 3893 | 1:2.0 1:2.3 1:2.5 1:2.6 1:2.5 |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版
由于分配不公导致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不合理的个人收入差距,必然会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愈来愈明显的不利影响。因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都将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纳人其职责范围,由政府部门对全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宏观调控,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增长。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对于个人收入的宏观调控,更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从西方税收理论分析看,个人所得税在解决社会分配不公方面的确有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在多数西方国家的税收实践中,该税居于一个显著的位置。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并不总是那样得心应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它都同样存在着局限性。
(一)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的两难选择;税收作用的发挥必须同时考虑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顾此失彼都将对经济造成危害。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政策是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根据这一政策精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以不妨碍先富为度,兼顾公平而效率优先。这样,税率的累进程度就不能太高,而税率不高就会造成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力度不够。这种税率高低的两难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在对外开放条件下,税收政策要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就必须实行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参照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情况,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纵观8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税制改革,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率呈下降趋势,即长期被誉为“良税”、“经济稳定器”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尽如人意,在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上,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个人所得税税率呈下降的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定得不能太高,这又进一步限定了该税在我国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力度。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的艰难。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被称为“第一难”,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人员素质、征管手段尚待提高;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时期整个经济运行中存在着许多不正常的因素,表现在分配领域内相当一部分个人收入分配不规范,以致于灰色化、黑色化。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低工资制度,公民个人与纳税无缘,其纳税意识处在一个很低的水准,使得这部分隐性收入成为征税的死角。据最保守的估计,目前全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占80%.这部分巨额所得仅靠个人所得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是无法调节的。
要充分发挥税收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的问题,必须着眼于整个税制体系的建设,综合配套运用各种税收手段,建立起一个多环节、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
建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综合调节体系主要应在如下几个税种上科学设计和进一步改革完善:
1、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调节人们的可支配收入,当前应逐步向综合性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合并、统一税目、税率。参考国际通行惯例,合理确定生计扣除标准,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储蓄环节开征利息所得税。考虑对除离退休人员、小额存款户之外的储户开征利息所得税,从而缓解目前少数人占存款额比重过大的不合理分配格局,增加财政收入。
2、在消费环节开征高消费或享乐行为税,可间接调节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对于高消费所购奢侈品征收销售税,虽然购买者所负担的税额相对于其收入来说未必是累进的,但是,奢侈品的消费者大多为高收入者,而低收入者寥寥无几。因此,税收实际上是由高收入者负担的。此外,对于消费者在高尔夫球场、跑马场以及歌厅等支付的费用征收享乐行为税,也是同样的道理,这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消费税范围、调整税率具有促进作用。
3、对于拥有资财者,在其死亡之时课征累进的遗产税,利用遗产税和相配套的赠与税进行最终调节,将一部分私人财产转归社会所有,有效地防止私人财产因世代相传而过度集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
上述各环节的税种在确定总的调节力度的基础上必须综合设计,有主有次,尽量减少由此对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投资率、储蓄率的下降等,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