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稽查
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以上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税率,可按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速算扣除系数的数值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时,速算扣除系数为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时,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时,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200%时,速算扣除系数为35%。
二、稽查
在对土地增值税适用的税率进行稽查时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
(一)审查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数额及相互间的比例关系,以确定其计税的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这一步骤与以上所进行的对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稽查有紧密的联系,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认定不仅直接影响到税款的计算,还可以影响到税率的正确选择。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座住宅楼,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其扣除项目金额为200万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万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①增值额=500-200=300(万元)②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00÷200×100%=150%
③选择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交土地增值税额=300×50%-200×15%=120(万元)
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隐瞒了实物收入150万元,实际转让收入应为65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确实为200万元。这样,实际增值额为450万元,超过了扣除项目金额的200%,使得适用税率变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二)审查确定税率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比较复杂,在实际计算时一般利用速算扣除系数进行计算。在上例中,由于应选择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都有了改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应该是:
应交土地增值税额=450×60%-200×35%=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