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近年来,某国税部门对所辖区域企业一年一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即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问题,也发现有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所得税管理办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不相匹配之处。这些问题中即有企业的主客观原因回避政策逃税之嫌;也有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税收政策难以操作、不便于操作的实际问题。为此,笔者就所得税政策及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及应对措施提出几点粗略的探讨性思考。
一:当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
目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从制定和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看有沿袭成规的也有适应市场而新制定的;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据实申报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年一个台阶,成为税收收入总量中不可缺少的税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执法、被执法者的社会反响看有严格执法守法的,也有人认为政策过多过杂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严密、不切合实际致使避税逃税的等等。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及相关办法,笔者认为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除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大都还是沿袭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样。例如税前扣除的计提费用比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拆旧的标准、人员工资的计提标准及其它管理范围等等;二是政策繁杂。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最多,形成了即管人又要管物、管税又要管费、管生产经营又要管销售收入的全管局面;三是税收政策中的弹性空间造成纳税人有意避税。如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支出中要求是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任务、姓名等,因为这些项目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没有支付限额和支出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就形成了其他费用科目的费用计提不用或少用而转嫁至无控制比例的费用科目中支出,既造成了费用科目的支出不实,又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且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提供上属“有效”依据及合法有效的凭证比较便利,有的企业把奖励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以外出采购材料的费用支出;有的以会议费的名义支出招待费等等;四是政策界限不明,纳税人有意避税,税务机关难以定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上属规定中的“合理”、“确因工作需要”,合理、工作需要的标准是什么,什么形式的支出才算合理,怎样的工作才算工作需要,在目前都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
2,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跟不上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虽有一些新的办法出台,但还是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税务机关在例行税务检查时,时不时在被动的情况下出现一些尴尬局面,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办,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摆在面前,在两难的交点上,税务执法人员选择了麻面无情, 但税企之间的融洽就不得不大打折扣,无形中给规范管理、建账建制的纳税人一个心理上的不平衡,从另一个角度看,企业账目不健全的,不仅占了便宜少缴税,在市场竞争上也占了上锋,同时税务机关对账目不建全的纳税人以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一是不准确,二是违背了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初衷,也与推行企业建账立制大相径庭。近些年来,国营企业大都改制、重组、破产为股份制、私营或个体,加之民营企业日趋增多,此类的问题更加突出;三是企业有意扩大成本、扩大折旧范围,降低利润避税。固定资产的管理就是例证,有企业把土地和在建工程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拆旧;还有企业将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列支的征地费及其他费用和在两年内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也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再有企业不计固定资产直接记费用的等。法规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物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事实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只将房屋计入固定资产,其他资产记入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等子目一次性进入了成本。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是有失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二是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和税企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税企双方履行法律义务的难点。
1;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偏低和税收政策的老化,企业在经营中的费用支出管理上难以履行法律义务,致使企业把不足支出费用科目的费用张冠李戴东躲西藏。如经营中的业务招待费,目前执行的政策是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的为5‰、超过1500万元的为3‰。随着日益增长的消费市场和消费水平,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越来越多,按照这个提取比例和扣除标准企业难以应付;账目健全的、生产效益一般的、坐行政班的企业职工心存怨气,那些灵活善变、有户口无账目的私营、个体业主以各种理由搪塞来达到少纳税之目的就成了心安理得之事,这种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不就成了打击账目健全的,支持不建账目的呢,照此也是捉到的鱼儿小跑了的鱼儿大,况且是捉到的鱼儿心里不平衡,跑了的鱼儿自得自乐;有企业人士直言不讳的道出:账目健全的不如没有账的,国营企业不如私营企业实惠,老实人是缴税难难缴税,法律法规制约了守法的放纵了投机的,诚实守信者吃亏,投机钻营者占便宜。由此,在国家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这些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就难以到位或大打折扣。一些企业为了保证职工的既得利益和企业自身的利益达到少缴税之目的,就不得不把发给职工的现金改以劳保、取暖及降温费的形式发给职工实物;二是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按职工工资800元工资总额的1.5%计提列支,职工工资低于800元的按实发工资的1.5%计提。近年来,已是偏低的800元工资基数,在科技、信息飞速发展时期,再执行偏低的工资标准计提费用是否使企业显得更加捉襟见肘,不切合实际,三是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大多数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采用的是平均年限法,而企业在固定资产购置、竣工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又采取混提、重提折旧。例如某企业有三栋房产,分别是80年竣工(甲)100万、90年竣工(乙)180万、2000年竣工(丙)20万。80年投入使用的100万元房产到2000年已提折旧20年,且中途又未改造,应该是不能再提了,可该企业将三栋房产计入固定资产总额300万元,在2000年以后每年继续按总额300万元计提折旧费15万元。其次是企业扩大折旧范围。某单位将土地、在建工程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在征地后所支付的征地费及其他费用应该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列支,而企业规定在建工程在2年内未竣工投入使用的一律转入固定资产,然而导致多提折旧,多列成本。再次是少记固定资产多记费用。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物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实际工作中,企业几乎只将房屋计入固定资产,其他都记入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等子目。以上一些企业在操作上虽有违背税收政策的行为,由于同在一个操作平台和一个买卖市场上的生产经营者因税收政策、税收环境的一些不合理性和纳税不公、相互间的自身利益悬殊过大的情况下,一次性将费用进入成本的做法,从现实的情况看是影响了当期或近期的损益,也与所得税的管理相背,且滞留了税款,但从税企的实际操作上就显得简便多了,即简化了税制,也放宽了税基,税收虽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从长远和总量上看是不会有影响的。例如目前有些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含量高、价位高、使用寿命和使用周期短的产品等。这些产品如果不从税收政策上给以明确,那么纳税人规规矩矩从实执行税收政策的诚信度难免成了一个未知数,站在自身的利益上考虑,依法诚信纳税就要多付出,与他人相比就吃亏,这是个现实问题。一企业代表毫不隐晦的说:谁都知道生产经营者在税收政策上做文章打主意是下下策并非长远之举,但面对诚实守信者要多付出,致使家底薄、职工福利少,投机取巧者少缴税,大把大把的钞票装进小集团或个人的腰包,且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况且他们时不时还装神弄鬼,视而就觉得心里窝火,严格按政策办相比之下在某种意上就亏了,不按政策办又违心愿,有时候的确有两难选择之困惑,偶尔违背政策也是环境所迫,同时也有一种侥幸心理,执法机关不问不查就沾点便宜,一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就自认倒霉。
2;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面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一些税收政策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的困难和矛盾,致使一线工作的税收管理人员不时出现执法难、执法到位更难的尴尬、同情、送情等睁一眼闭一眼的作法;二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增多、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管理人员难以确定应纳税额,造成税企磨擦和新的税收不公。日前民营企业的人员组成大都以家族为管理圈,为了控制行管人员,多数都是一人兼多职,财务实行胡子眉毛一锅煮的收入减支出等于利润(亏损)的一本账管理办法,账目不健全,没有分类账、明细账、更没有完整的核算办法,税收管理人员在税收清理检查时无从下手,在实操作中少不了受到障碍和阻力,同时也导致执行税收政策时既过不了沟又翻不了坎;三是税收政策不明确,税收执法难以到位。目前税收政策对账目健全企业、工薪层的计缴税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账目不健全企业(纳税人)的所得税计算缴纳就没有明确的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给税务机关规定了核定税款的权力,却在实践中很难达到接近实际的税收征管效果。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采矿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等。这些企业和经营者多以灵活的经营方式赚得大把大把的钞票,且在纳税上一旦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达到或接近应纳税的相当部分时,他们总会以各种理由讨价还价或者不予认可。由此造成很大的税收征管难度,带来更多的税收不公,同时也发挥不了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四:解决难点及矛盾的应对措施
1;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科学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保证一线税收征管人员公正行政、为国聚财的依据和保证,是扼制税务执法人员随意执法、因人执法的有效基础;一部科学、完整、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制健全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密切执法与被执法者之间关系的有效途经和纽带;更是有效避免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效扼制理解执法、分析执法、弹性执法的必备条件;一是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维护国家、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出发,综合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基础、不同交通便利条件做出准确的规定;二是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立足于科学严密。即要简便、直观、易行,又要最大限度的注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隶属关系,不能出现规范性文件与规章、规章与法律打架、碰车和弹性空间的现象;三是制定法律法规从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出发,约束力即针对被执法者同时对执法者也要有更大的约束,促使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法律法规没规定的就不能凭分析办、理解办,更不能让被执法者心存这条路不通走那条路的活动空间;
2;切实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实际工作中,有效克服政策宣传顺路跑一阵风的形势主义,建立长效机制,达到税收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样即可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也可加大执行税收政策的监督力度和监督范围,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致使行成良好的公德意识、法制意识,达到涌跃纳税扼制避税之目的。
3;不断提高行政、执政者的综合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者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综合素质培养的长效机制;把纪律管人、制度约束人落到实处,注重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综合业务素质、执法能力等各方位的培养;促使执法者依法、懂法、守法,且公正廉洁。
4;在上属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当今,即能促使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懂法、守法,又能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笔者认为:一是对账目不健全、按月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计税所得额的管理可实行比例税率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来规范管理,即经济发达地区按核定应纳税款的1-2%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经济不发达地区按核定应纳税款的0.5-1%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经营不可再生资源(如矿山)的经营业主可在上属基础上提高一个或二个百分点征收管理;二是对账目健全的纳税人的计税所得额管理,改按比例分项计提费用在税前列支为按销售收入总额综合计提费用比例在税前列支。这种管理办法一是税务部门例行检查时比较直接,政策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税务部门例行检查时就不要逐个科目核实把关;二是纳税人在日常的费用支出管理上也比较灵活自主。企业根据自已不同时期生产经营的重点,合理的安排工作、安排费用支出,用不着考虑这项费用不够用那项费用有节余不能用的矛盾;三是扼制了避税的空间。按照销售收入总额计提费用,纳税人有了计提费用的自主分配权和灵活运用权,从而也有效的扼制了费挤税的空间。四是很好的廻避了税企双方因费用税前列支的当否而发生 争论、摩擦之蔽端;五是放宽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降低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对那些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含量高、价位高、使用寿命和使用周期短的产品等实行一次性摊销进入成本,也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一次性摊销还是分期摊销的管理办法;六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的基数,降低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从实调动单位、个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小河长水大河满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