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应用中收益额的选择及其预测(三)
1、预测是一种复杂的过程,需要预测者应有良好的统计学、计量经济学以及市场营销学等教育背景,同时应注意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评估指标与评估环境等的结合。一般的,成功预测的六大要素是:
(1)决策环境和损失函数。根据预测结果我们将做怎样的决策?如何理解预测模型的设计、使用及其评价?更进一步来说,如何定量地判断预测的好坏?如何定义最优的预测?怎样进行最优预测?
(2)确定预测目标,即预测的目标是什么?是一个时间序列或是一个事件?数据的质量和数量怎样?样本数据取舍等。
(3)预测说明,即如何陈述预测?预测值是一个最优值还是未来值的一个合理区间?或是未来值的概率分布?等等。
(4)预测水平,即预测水平是什么?如何决定这个水平。
(5)信息集,即预测需要哪些信息?仅仅是预测序列的历史数据,还是包括与该序列相关的其他数据?
(6)对某一特定的预测问题,最适合的预测方法是什么?预测模型的复杂程度如何?等等。
以上是有关预测的基本要素,收益额预测中应充分考虑和把握预测的理论和方法,不能主观臆断。
2、应用于收益法中的收益是未来预期的,而非过去实际的。但过去绩效及其分析对于未来收益预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评估方法所用的大部分数据来自公司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这在因特网上或公司公开发表的财务声明中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在信息环境优良的社会,寻找和获得过去数据并不困难,但分析形成这些数据的原因,分析和调查数据使之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预测,则是评估师更为重要的工作。
3、应正确确定收益预测的基准。预测假设、预测基准越合理,预测的可靠性就越高,反之,预测的可靠性就会越低。影响预测可靠性的因素,除了对于客观经济发展变化等系统性因素预期外,应对收益预测基准予以把握。例如,发起企业改制上市评估时,由于各种因素限制及企业主体要求,需对原发起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资产重组的结果既影响到资产数量、质量和结构,也直接影响其未来收益。因此,这时的收益预测,是基于原有企业改组以后的资产状况而进行的。同时,资产数量、质量和结构的变更,对收益额预测的影响,不仅在数量方面,更重要的在于资产与收益的归结和匹配上。
2004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字[2004]1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中规定:为防止公司和评估师高估未来盈利能力,并进而高估资产,对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资产的,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并道歉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公司和评估机构及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上述规定,一方面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于收益法应用中收益额预测的重视,收益额预测质量关系收益法应用的科学性。另一方面,这一规定有其不科学性。这是因为,通常的收益额预测基准是以原投资企业改组以后状况为依据的,而未来年度利润实现额是以原来投资企业形成的上市公司为主体实现的,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难以通过实现数和预测数相比较。举例来说,在对企业购并价值评估时,一般包括对目标企业独立价值评估和对购并整体价值评估两部分。对目标企业独立价值评估,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收益进行评估,测算其合理价值,通过购并支付价格与目标企业的合理价值对比,进行决策。对购并整体价值评估,则是通过对并购后形成的新的整体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测算评估整体企业的价值。将两者对比后再做出最后的购并决策。由此可以看出,对目标企业独立价值评估和对购并整体价值评估时,其收益额预测基础是不同的。就上市公司而言,对发起投资企业收益额预测是以原发起企业为基础的,不考虑企业上市后增加的新的股东、募集资金、治理结构改进对收益额的影响,而上市公司收益额实现数则是后者各项因素综合产生的结果。因此,规范收益法中收益额预测问题,应以收益额预测本身的预测程序、预测的定性研究等方面入手进行,而不应随意设立衡量标准。
4、收益额的测算,关键在于对产生收益额实体的了解和把握程度。预期收益应根据对所评估企业的性质、资本结构和历史业绩分析,并根据对所评估企业、相关行业与相关经济要素的未来前景的分析,进行预测。实际操作中,根据收益法的形式,收益可以划分为分段型、等额型、增长型等等,但并不意味着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只要套用了某个模型就可以了。恰恰相反,确定评估对象的收益规律,从而明确其收益的变化轨迹则是评估师工作的最重要的内容。此外,美国人格里·格瑞等所著的《股票价值评估》一书中,列出了5种最重要的现金流指标,即收入增长率(和超额收益期)、净营运利润率、公司收入税税率、净投资和营运资本投资的增长。并指出这些现金流指标是决定公司自由现金流和股票内在价值最重要的数字。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们,尽管上述这些指标并不是在收益法应用时需要获得的直接收益额指标,但这些指标的测算与获得却是正确预测收益额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1、程春晖,《全面收益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
2、刘萍徐泓,《资产评估会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
3、谢诗芬,《高级财务会计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4、[日]北尾吉孝,《“价值创造”的经营》,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
5、[美]威廉·A·谢尔顿,《预测业神话》,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年8月。
6、[美]弗朗西斯·X·迪博尔德,《经济预测》,中信出版社2003年11月。
7、[美]格里·格瑞等,《股票价值评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5月。
8、汝莹符蓉,《收益与收益质量的分层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7期。
9、张俊瑞等,《上市公司会计收益与现金流量的相关性研究》,《中国经济评论》,2002年第3期。
10、陈国辉,《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理论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3年第8期。
11、汤谷良朱蕾,《自由现金流量与财务运行体系》,《会计研究》,2002年第4期。(信息来源:《中国资产评估》[2004]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