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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角度看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原则

来源: 资本市场·成立怡 2005-08-09
普通
  所谓股权分置改革无非是在法人股由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过程中,法人股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需求和利益的均衡。即在认可流通股含权的条件下,在法人股转化为流通股过程中,法人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含权价差,在全流通条件下实现同股同权同价。

  按此推理,只要在公司总价值和流通股价值已知且获得全体股东共同认可的条件下,就能够核算出法人股的总价值及其应支付的实现流通之对价。无论其改革有多少差异化方案,其会计核算原则或者说是基础性原则,应是殊案同理。本文仅限于基础性原则问题探讨。

  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即公司价值的发现过程,假设公司股份在全流通之后的市场化合理价格为X,以L代表流通股份数,以F代表非流通股份数,以P代表公司总价值,则:

  P=(L+F)X

  由于国内A股股权分置的现状,流通股价格是在分置条件下的市场价值,充其量可称为股权分置条件下的市场合理价格,而不是所有股份流通(全流通)下的市场价值,因而在核算评估公司总价值时,公司股票价格只具有参考意义。用流通股价格乘以总股份数确定公司总价值明显不可取。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产物,参照国际证券市场成熟的市盈率指标,核算评估出公司总价值,不失为一种理想的价值发现过程。

  假设改革对象公司所在行业国际市场平均市盈率为某一区间(如10~15倍),则可根据该公司盈利水平,核算出该公司总价值区间,通过相关因素分析逼近,从而确定该公司总价值。

  公司市盈率区间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公司所在行业国际平均的市盈率水平;公司所在行业国内外盈利水平差距调整;地区化差异的调整的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性质差异(如垄断性经营地位等)调整等。

  市盈率确定之后,公司盈利率水平的确定,就成为确定公司总价值的另一重要参数。确定公司盈利水平,是用过去盈利数据,还是用预期的盈利数据?理论上讲,公司价值的确定应以未来的盈利数据核算。但是未来是未知的,只好以过去的实际数据逼近核算。那么,过去的一年、两年或三年,或其平均数据,哪一个更能反映未来的盈利水平?现实核算中需要根据企业的更多经济指标来分析确定。具体地,至少应考虑下列因素对统计的实际盈利水平进行调整:公司历年利润水平发展趋势;公司资产状况及结构;公司业务模式及演变状况;公司所在行业的生命周期等等。

  总之,逼近核算用的盈利水平应是或接近是未来几年年盈利水平的平均值。

  在公司总价值和分置股份构成及总数已知的条件下,公司股票全流通时的合理市场价格即为已知,即:

  X=P/(L+F)

  假设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现价即是合理市场价格,那么,至此,就应能核算出流通股的含权价差,从而确定股份全流通时法人股应支付的含权价差,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总体设计。总体方案设计的原则就是,全流通时合理的价格,与股权分置时流通股价格之间的差异,即是流通含权差价,应作为法人股实现流通时必须支付的代价。此时,法人股所代表的股份比例或原流通股股东与新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格局将发生变化。

  由于核算公司总价值参照的所谓公平市盈率不易为一个确定的数,通常会是一个较易为所有股东认可的区间,因而法人股需向流通股支付的流通含权差价,也有一个变化幅度。在该变化幅度内,取高限或取低限作为执行的依据原则上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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