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辩析
来源: 《山西财税》·刘春慧、李红岩
2003-11-13
普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代企业要通过科学管理、自我约束,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实现企业预期目标,就必须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职能和作用。这是现代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联系
第一,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两者产生的动因相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客观上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管理层次的增多,客观上要求加强对企业日常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都是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两者工作的内容上也具有相同之处,财务总监根据授权对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是对企业内部财务的监控,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吸收和集中了企业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的职能,因此,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都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
第三,设置总审计师制度和设立财务总监制度两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需要,通过监督企业财务活动,保护国家利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健全总审计师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使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在组织上加强,在制度上得到保证。
二、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
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
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
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初步实践已经证明,建立企业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并处理好彼此的相互关系,对于强化现代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其一,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总审计师要热爱审计事业,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法律、法令和财经法规,自觉遵守审计准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掏私情。其二,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总审计师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精通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税务管理、经济法律、投资管理、计算机技术等专业知识,并具有多年从事审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其三,应具备领导和组织才能。总审计师应能带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能协调好企业内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总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走向市场的现代企业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尽快完善现代企业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
一、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联系
第一,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两者产生的动因相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客观上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管理层次的增多,客观上要求加强对企业日常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都是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两者工作的内容上也具有相同之处,财务总监根据授权对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是对企业内部财务的监控,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吸收和集中了企业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的职能,因此,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都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
第三,设置总审计师制度和设立财务总监制度两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需要,通过监督企业财务活动,保护国家利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健全总审计师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使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在组织上加强,在制度上得到保证。
二、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
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
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
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初步实践已经证明,建立企业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并处理好彼此的相互关系,对于强化现代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其一,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总审计师要热爱审计事业,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法律、法令和财经法规,自觉遵守审计准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掏私情。其二,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总审计师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精通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税务管理、经济法律、投资管理、计算机技术等专业知识,并具有多年从事审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其三,应具备领导和组织才能。总审计师应能带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能协调好企业内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总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走向市场的现代企业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尽快完善现代企业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