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内审工作的完善
一、在传统模式下的内部审计不适应任形势发展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审机构的审计范围为(-)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经济效益;(四)内部控制制定;(五)经济责任;(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八)其他审计事项。但是从目前内审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内审机构的审计范围还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等方面,并且这种内部审计工作还只是单纯的查错防弊,通过内审工作所要达到的效果还不明显。这种单纯的财务审计,与国际上目前通行的经营审计,即通过审计结论对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审计模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目前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中国即将加入WTO,企业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以财务审计为主的事后内部审计,并不能促进企业不断降低成本提高其产品服务质量,同时也难以发挥其评价作用和咨询作用。
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限制
内部审计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才能保证其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我国目前内部审计的主要模式来看,一种是内审机构设置在财会部门内,在这种设置模式下,内审机构附属于财会部门,实际上等同于财会部门内部稽核。另一种是内审机构虽然独立于财会部门,但仍归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内审人员即是本单位的职工,与本单位利益息息相关。如此同时,又扮演着经济监督的角色,要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这实际上是把内审工作当作一种管理手段,这两种模式的内审独立性荡然无存,无法保证内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当发现有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和出现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内审人员只有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做出一些临时性的决定。那么对于内审人员而言由于缺乏必要的职权,发现问题后不能当机立断,立即解决,而是取决于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内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
三、内审机构和人员进退的不合理性
内部审计机构的产生有两方面的因素:(-)是内部管理的需要;(二)是外部审计和社会的压力以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在这样的背景下势必造成设置过程中的草率与应付,使内审机构的规模和人员素质难以满足开展高效有利的审计工作的要求。由于设置的机构规模较小,人员较少,使内审机构难以开展大规模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以及财务收支审查等方面的内审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内审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造成部分内审人员实施审计后出具不了象样的审计报告,从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审工作应有的作用,无法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重视,内审工作更难以开展与提高,久而久之,
形成了一种非良性循环。随着我国政府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和进一步深化,相当一部分行政部门的内审机构的编制被国家审计机关收回,其审计职责归入国家外部审计和部门内部财务稽核。同时、由于不少单位对内审的忽视,造成“人才到财务部门,二流人才到内审部门”的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内审事业的正常发展。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以为要完善我国的内审制度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l、法律法规的完备。我国内审事业发展滞后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从目前看,虽然《审计法》提出“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但《审计法》中的内部审计侧重于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何健全内部审计则“无法何依”。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也只字未提,因此,随着中国加入WTO日益临近,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准则,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标准》,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有中国特色的内审法规和条例。
2.内审工作要向新领域发展。目前,以经营审计为重点的内部审计已在世界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火如荼的发展起来了,我国内审工作也应当加快从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转轨的步伐,要改进内部审计的方法,传统内部审计采用的帐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已不能适应当今复杂的经营环境,应尽快实现问绩效审计方法的过渡,以提高审计效果和质量。
3、在人员素质上做文章。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内审队伍,内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内审工作开展的好坏和内部审计报告的优劣,而当前我国内审人员素质相对而言普遍低于国家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人员。在新的形势下,内审人员不仅要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技术,还要掌握各项专门知识,如财务、经济法、商法、税法、统计方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本内容。笔者建议,可以扩大CIA考试规模,使更多的内部审计工作者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并建立一套符合国情的中国内部审计师考试制度及职称评聘制度以及定期培训制度,持证上岗,促使内审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方式上能满足当今社会对内部审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