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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本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来源: 2005-08-12
普通
  德国、日本等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外,不对行使上述权力的任何机构负责,是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

  (一)德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计机关的地位和组织。

  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和《审计院法》规定,联邦审计院是最高联邦机构,是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只受法律约束。其法定职能是协助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和联邦政府作出决议。联邦审计院由审计局、审计处组成,在履行特定职能时可建立审计小组。联邦审计院的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各审计局长和审计处长。这些成员享有司法独立地位。联邦审计院还雇用必要数量的高级审计师和审计师等审计官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2.计机关的决议程序和制度。

  联邦审计院的各项决议应由院长、处评议会、审计小组、局评议会和大评议会制定。院长应分派各局和各审计处的任务,选派领导各局和各处的成员,就各审计处的审计官员和工作人员的分配作出决定。外评议会由局长和审计处长二人组成,院长或副院长也可参加。特殊情况下处评议会可授权其成员自行做出决定。院长可设立审计小组去贯彻执行特定任务,并可就一些问题作出决议。局平议会由局长和本局几名审计处长和局处一名审计处长组成。局评议会可以对总方针提出的一些事项、议事规则或大评议会规定的事项等作出决定。大评议会由院长任主席,由副院长、各审计局长和三名审计处长组成。大评议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副院长、两名局长、两名指定的审计处长组成。大评议会对审计院成员能否再行使职能,预算法规定的报告,对已确认的决议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以及工作计划、审计活动等事项作出决定。评议会必须以全票通过决议,局评议会和大评议会应以其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一票起决定性作用。

  (二)日本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和组织。

  根据日本《宪法》和《会计检查院法》,日本设立会计检查院,对内阁具有独立地位。会计检查院由三名检查官组成的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组成。检查官会议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会计检查院规章,编写审计报告,决定被审计单位,作出审查决定,提出意见及处理要求等。事务总局从事总务和检查审计等事务工作,下设办公厅及五个分局。

  2.审计机关的职责。

  主要是检查国家收支决算,并根据检查结果鉴证国家年度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检查会计事项。其中应检查的事项包括:国家每月的收入和支出;国家所有的现金和物品及国有财产的收付情况;国家债权的盈亏或国债及其他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银行为国家承办的现金、贵金属及有价证券的收付情况;国家投资达二分之一以上的法人会计;依照法律规定,须呈送会计检查院检查的会计事项。有选择的检查事项包括:国有的或国家保管的物品、有价证券、现金;国营事业以外的单位为国家或国营事业办理现金、物品或有价证券的收付事项;国家或国营事业直接或间接拨付的补助款、资金、资助款,或者给以贷款、补偿亏损等财政援助的单位的会计事项;资本中有一部分是国家投资的单位的会计事项;资本由国家或国营事业投资,并进行再投资的单位的会计事项;借款本利的支付由国家或国营事业担保的单位的会计事项;国家或国营事业的工程承包人及向国家或国营事业交纳物品者的合同以及与之有关的会计事项。

  3.审计机关的权限。

  主要有:会计检查院有权要求接受检查单位按时提交会计报表或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证据;有权临时派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公共国体及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和证据。有权对法令的制定、修改、废除表达意见或要求采取改进措施;在检查中,认为会计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立即向主管领导或有关人员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对会计人员的失职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上级或其他监督者给以惩罚或处分;有权确定出纳人员或物资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并命令其赔偿;有权将会计人员的犯罪行为报告检察厅。

  4.审计报告制度。

  会计检查院应将检查国家收支决算的情况写成检查报告。内阁必须于下一年度将决算和此项审查报告一并向国会提出。检查报告主要说明下列事项:证实国家收入支出的决算;国家收入支出决算的金额与日本银行提交的计算表上的金额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违反法律、政府命令或预算以及认为不正当的事项;预备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会审批手续;对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物资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处理的事项及处理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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