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确处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
目前,社会上财务总监名称流行很广,大致来看,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层次意义上的财务总监,相当于企业财务经理或总会计师的代名词;另一类是企业监督层次意义上的财务总监,这类财务总监是企业出资人统管统聘,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机构或人员,我国各地向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属于该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关于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两者的职责权限以及其职务设置的目的,在总会计师条例和实行财务总监制的有关省市文件中都有所规定,自可从中看到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区别之处。本文主要就笔者依据自己担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以来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方面的体会和认识。
从本质上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的工作总目标是一致的。两者都是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主要对象都是企业的财务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两者在专业知识水平要求上,也有共同之处,有共同的专业语言。可以认为。总会计师是沟通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班子之间的关系的桥梁或纽带;财务总监要深刻领会和理解企业的经营决策意图,需要与总会计师合作;财务总监的监管意见被企业接受或认可,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中得到贯彻或落实,更离不开总会计师的工作。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总会计师的各种关系。
1、财务总监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以“上级领导”自居,对总会计师随意发号施令。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行政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存在监督与合作的关系。否则,会出现财务总监工作“越位”或“越权”问题,干扰企业内部的办事规则和程序,并可能削弱总会计师的责任和地位,妨碍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不利于创造财务总监良好的工作环境,最终可能加大财务总监的监管风险。
2、财务总监要加强与总会计师的联系与沟通。财务总监在履行其职责的工作中,接触最多的是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需要总会计师和财会部门的积极配合。总会计师是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财务及经营信息,量大、及时,财务总监应积极主动地与总会计师联系,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最新动态和情况,以便在审核企业的财务活动时有尽可能准确的判断结果;同时,财务总监也应及时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思路通报给总会计师。
3、多数情况下,财务总监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发现问题或对企业的财务政策或决策特有异议时,应当首先向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厂长经理善意提出,经过协商,求同存异,寻求最佳的解决办法或途径,在向企业提出管理建议书之前,事先最好能与总会计师协商讨论。财务总监不能保证每一项判断都是正确的,因此,切忌在没有同企业总会计师或厂长经理协商讨论之前就向财务总监的派出单位报告(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除外)。
4、由于各自的隶属关系不同,在对待和制止企业的各种违规违纪的财务活动时,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的作用会有所不同。由于总会计师是企业厂长经理提名的,其工资福利待遇也在企业,在对待和处理企业的一些违规违纪的财务活动和不正确的经营决策时,由于投资者和经理人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会受到许多限制。当企业发生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总会计师又无力或不便制止时,财务总监应当敢于出面制止和纠正,为总会计师撑腰,并承担责任。同时,财务总监应从自身的身份和角度出发,积极支持总会计师的工作,树立总会计师的威信,尽可能为总会计师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对总会计师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失误,财务总监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应向总会计师直言指出,共同寻求改正或补救的办法。
5、总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也应当有正确的认识,不能把财务总监看成自己的对立面,那种认为财务总监就是监督厂长经理,实际上也就是监督总会计师的观念是不可取的。财务总监的工作能够减少和避免总会计师的工作失误,防止总会计师犯错误,总会计师应当把财务总监看作是业务上的朋友,积极支持财务总监的工作,主动向财务总监通报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活动的有关情况。对重大财务事项或疑难财务问题,应当事前与财务总监商讨,企业重大财务活动、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活动、学术研究活动,应当主动邀请财务总监参加。当财务总监与企业厂长经理在工作中发生分歧时,总会计师应当作好解释说明工作,充当双方的调解人,尽可能避免激化双方的矛盾。总会计师不应向财务总监封锁企业的经营管理信息,更不能隐瞒事实真相,向财务总监提供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