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的计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展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和样板房,相应的其会计处理、纳税处理也必然有不同的方式。
一、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计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二、项目小区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计税处理
对于项目小区之内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一般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是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断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即房地产企业利用建造的会所预先充当售楼部、样板间,如果符合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则视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如果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充当售楼部、样板间的会所等营销设施需要单独核算成本,若是企业自用,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非企业自用,则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处理。
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存在一定的操作的空间,既可以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以继续按开发产品管理,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的一定的税负差异,因此开发企业在确定管理方式时,在考虑方便客户和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同时,也应将税收因素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考虑。
例如,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房地产企业要承担该部分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10%~30%)的余值的1.2%计算缴纳)和土地使用税,但是在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却可以按规定对其计提折旧,获得抵免所得税的好处。由于该部分资产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缴纳营业税,自用或拆除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还能免除或获得该部分税收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如果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按开发产品处理,由于其成本包含在开发产品中,所以只能从产品的销售中回收,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实际销售缴纳营业税和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如果企业持续自用,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随同房屋一同出售,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如果单独计价销售,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际中房地产企业少有一般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项目小区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计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除在项目小区内设置建造的营销设施外,还有可能在项目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项目展示区、接待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地产企业租入使用,也有可能为自建行为。
对于项目小区之外的营销设施,税法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些都应该属于项目销售环节产生的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处理,如果自建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由此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