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酒厂系某市中型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药酒等产品,2010年3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增值税抵扣凭证全部经税务机关认证):
(1)从A农场收购薯干一批,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100000元,数量为100吨,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保险费为2000元,上述款项均付清,薯干已验收入库。
(2)从A农场收购的40吨薯干发往本市B酒厂,委托加工成薯类白酒,委托加工合同载明由滨海酒厂提供主要原材料薯干40吨,成本价为38576元;由B酒厂代垫部分辅料,收取加工费(含辅料款)30000元,税金51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酒厂无同类产品。
(3)将委托B酒厂加工完的5吨薯类白酒全部收回,已全部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费,薯类白酒期初无库存,收回后60%用于勾兑生产药酒;10%销售给某个体餐厅,取得含税收入12500元已送存银行,其余30%待以后生产药酒。
(4)当月制成的4吨药酒生产成本为160000元,已验收入库,其中7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98900元,已送存银行。
(5)本月将300公斤生产成本为12000元的药酒分别赠送给本市各药店。
(6)本月外购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包装物已验收入库,但款项尚未支付。
(7)“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月底贷方余额为20000元,系企业2010年2月份所属增值税欠税款,已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延缓纳税。
要求:(1)根据业务资料顺序作相关的账务处理;
(2)计算当期应纳的各流转税及附加,并作相关计提、缴纳税金的账务处理。(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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