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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甘肃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0-01-22
普通

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年度全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甘会协[2010]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及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关于开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76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2010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年度检查。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凡经批准注册,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本次任职资格检查。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4、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4)。

  四、任职资格检查要求:

  1、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做好自查工作,填写有关表格,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为了保障行业党建及其统战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着重核实党员及党组织建设等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信息。原信息不准确、不完全的,应及时补录和修改,并对组织关系尚未转入所在事务所党组织的党员注册会计师予以督促和提醒。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省注协将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省注协将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年龄已满70周岁;

  4、各会计师事务所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或未交纳2010年度个人会费(标准1000元/人·年)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

  5、各事务所的每个注册会计师对2009年所从事的主要业务至少由本人签署的业务报告复印一份报送省注协,只复印报告正文的第一页(有文头、文号)和最后一页(有签章、日期),对于2009年度未出具过一份业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

  6、对于未完成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者,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

  7、事务所必须按要求上缴团体会费(标准为业务收入的1%);对于未缴纳团体会费的事务所,该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受理;

  8、各事务所应将上述表格(一式两份,各表可复制,规格统一为A4),报告连同注册会计师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发票复印件一并报省注协注册部,同时缴纳每人任职资格检查公告费100元。

  9、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的按时完成,逾期未报者,按照自动放弃处理。

  10、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在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五、任职资格检查时间:

  1、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为事务所自查阶段;

  2、2010年3月1日至3月20日,省注协集中进行任职资格检查。

  六、联系人:张瑞生 王 姬

  联系电话:8899920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4、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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