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12〕107号
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的必要措施,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环节,也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力手段,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文件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将组织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市注协将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问题。尤其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关注涉及注师资格被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关注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关注近年新批的事务所。
二、年检对象:
凡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参加我会的年度检查。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当年从事的法定业务情况;
(三)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会费缴纳情况;
(五)社保参保情况;
(六)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七)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撰写本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总结,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情况;2012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并于2013年2月6日前,将有关附表(1-7)及年检总结,连同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等,一并上报市注协。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市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市注协办理年检: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事务所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事务所开展年检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五)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六)已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5);
(七)未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6);
(八)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7);
(九)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存档人员一览表,属于离、退休人员的请提供退休证;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待业人员请提供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十)最后一次缴纳“五险一金”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十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为便于归档保存,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填写,并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六、年检工作程序: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市注协报送年检材料之前应对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自查阶段的工作,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及填写相关表格,有关要求在附表的备注中已明确。
(二)市注协根据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核对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对于检查中发现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等情况,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截止2013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不能通过年检;截止到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予以公开谴责。
会计师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七、其他事项:
(一)各事务所要将此次年检工作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认真核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实有人数及相关信息,在向市注协申报年检材料前,应事先分别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即财政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管理子系统》(中注协系统)核对本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相关信息,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对于上述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行修改或补充。
(二)各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前,应及时缴清本所执业会员会费并同时缴纳登报费100元,未缴清会费的市注协将不受理年检材料。
(三)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四)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市注协将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通过天津市2013年度年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在《天津日报》和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六)为强化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人员的社会监督,市注协设立举报电话:23287883和邮箱zczcb@tjicpa.org.cn,确保检查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
(七)年检结束后请各事务所及时领回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
4、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5、已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
6、未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
7、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津注协〔2012〕107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