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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学习笔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6-25
普通

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学习笔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立法权 
宏观调控执行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市场规制执行权 
调制权的分配 调制立法权 实行的实际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市场规制权 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注意: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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