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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总结: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追认的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4-13
普通

  区分行为到底是否有效,要看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1)如果第三人为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时第三人根本就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代理人给呈现的各种证明资料都是其有代理权的,这一点建议您看教材P23页(二),先看清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那么代理行为肯定是有效的,谈不上追认的问题,第三人根本就认为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跟他签合同与跟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是一样的,他俩是一人,因此根本没有追认的问题。

  (2)如果第三人是知情的,例如:被代理人在撤销了代理人权限之后通知了第三人,但是后来代理人还是找其签订合同的情况,第三人是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但他特别想签订这个合同,特别想赚这份钱,此时该怎么办?这时才会涉及到追认的问题,第三人这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善意”的,但与表见代理人中的“完全不知情”的善意是不同的,此时他善意的向被代理人进行追认,例如打个电话“喂、昨天你跟我说的那个人不是被你炒鱿鱼了吗,今天他又到我这来签合同了,这个合同怎么着啊”,对方如果说“没关系,让他签吧,我承认”,这时就产生了追认的效果,合同此时就成立了。

  (3)从上面总结可以看出,同一代理行为中(1)和(2)的情况是不可能混同在一起的。从(2)中可以引申出一点,如果第三人是知情的,而且不但知情,根本就是与代理人串通想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那么他就不是(2)这种情况下的善意相对人,此时也没有追认的问题,该代理行为直接归为无效即可,属于22页下面代理权的滥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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