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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合伙企业的解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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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果不其然”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的解散”考点例题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

  A. 半数合伙人决定解散

  B.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C. 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我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根据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可以解散。

  【分享】知识点小结——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果不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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