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关于股票转让的法律规定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29
普通
转让人 |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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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本总数的25%。 | |
中介机构 |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 |
证券业从业人员 | 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 |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股东 |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 |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 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