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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07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六、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暂停")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多项选择题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B.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解散

  C.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D.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该题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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