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15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一)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二是对股东会上述事项决议投了反对票,投赞成票的股东就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出公司。
(二)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 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其所要求的价格不应过高,而应当是合理的价格,这样才能既满足股东的要求,保护要求退出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