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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主体行为其他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21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上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是从经济法的体系、主体等角度能够推演出来的一种基本分类。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因而还可以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的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

  (一)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这些分类在经济法主体行为中也是适用的,或者说,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归属于上述不同的类型。

  例如,从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的分类来看,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再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但从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说,单方的行为需要得到其他主体的配合、响应和支持,因而调制行为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此外,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二)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其中,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此外,上述的调制行为因其事关重大,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也关系到相关主体的理性预期,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往往影响重大,因而不仅是抽象行为,一般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三)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调制行为究竟应当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究竟应当强调作为还是不作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经济规律、依调制的需要而定。因此,调制行为既可能有积极的,也可能有消极的。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也与此相类似。

  此外,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上述的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例如,税收逃避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欺诈行为等,都是市场主体实施的对策行为,对较为常见,这些行为在性质上都属于违法行为;又如,某些调制行为,可能是违法的作为或违法的不尊为,也可能是不正当行为,即在行使调制权的过程中采取了不适当的方式,这些行为同样涉及合法性评价问题。

  与上述分类类似,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经济法主体的哪些行为有效,哪些行为无效,都需要根据一定的要件,或行为构成要素来加以衡量。例如,征税行为就需要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若征税不符合课税要件,则行为无效。

  上述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不仅可以进一步揭示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的某些特征,同时,也可以从不同侧面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加以细化,从而有助于提高规范相关行为的针对性。

  单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

  A. 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依据行为效果,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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