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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经济法责任

正保会计网校 2010-08-13
普通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依据2010年教材提前预习)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 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 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独立性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特殊性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多种责任的竟合(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性责任。
3、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 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 赔偿性责任 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等,赔偿性或称补偿性责任形式
惩罚性责任 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自由罚(行政拘留)、声誉罚(通报批评)等,惩罚性责任的形式。
依据责任的性质 经济性责任
(或称为财产性责任)
在许多法律制度中,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经济性责任的追究较为普遍,经济法的立法中也有大量的罚款的规定。
非经济性责任
(或称为非财产性责任)
非经济性的责任也很重要,如政治性责任(引咎辞职)、社会性责任(产品召回)、道义性责任等,如果体现在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上,则同样属于经济法责任。 
4、不同主体的
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对于调控主体 (1)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一般很难让它歇业、关闭,或者处以自由罚。
(2)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不能作为法律责任,是非强制性,具有当事人自责性质),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对于规制主体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作出错误的罚款决定),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对于受控主体 (1)在受控主体可以特定化的情况下,相关损害或所造成的侵害是易于明确的,如具体的预算单位、具体的纳税人、具体的银行的违法行为等,都是可以归责的;
(2)当受控主体为不确定的多数人,调控主体并无过错却造成损害时,目前如何追究责任还是制度设计上的重要难题。 
5、赔偿性责任与
惩罚性责任★
赔偿性责任 国家赔偿 主体是国家 (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超额赔偿 主体是市场主体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惩罚性责任 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会计职称《经济法》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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