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七)
第十一章
1.关于出租和出典的区别
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适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区别于出租。
2.关于资源税中有关原油政策: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不交纳资源税,只交纳矿区使用费。
(2)开采天然原油征收资源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3)原油中的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高凝油和凝析油划分不清的或不宜划分的,一律按原油征收资源税。
(4)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如:某油田2001年1月份共开采原油500吨,其中对外销售原油400吨,用于加热50吨,税务机关核定原油资源税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则1月份按销售数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8=3200元
3.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的理解。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向社会上的组织发放土地使用权。
(1)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式,即向国家交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开垦费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主体是政府),政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具体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政府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就叫土地出让金。
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环节需要缴纳契税。
(2)划拨方式,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拨付给企业使用,拨付的环节企业不用缴纳契税。
对于取得的是划拨方式土地的企业,以后转让该土地或者抵偿建筑物的,应该向国家补缴当初取得土地时没有缴纳的出让金,该补缴的环节就需要契税,该规定提到补缴的契税,就是指的这一环节的契税。
第十二章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发现纳税人有可能逃避纳税时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如冻结存款账户、查封商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后”不缴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税,税务机关采取的“断然措施”(如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其商品以抵缴税款)。
主要的区别如下:
(1)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行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以后采取的行为。
(2)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实施对象主要是纳税人。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则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税收保全措施实施于纳税期之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于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另外两者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