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4
普通
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为发出货物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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