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降至1%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案例详解!
我们都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了2020年12月31日,征收率由3%降为1%!作为财务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呢?今天就一起看一下吧!
案例1
1%及3%非差额非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45万元,2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10.30万元,3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 %)“、“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 154500/(1+3%) + 103000/(1+3%) + 101000+/(1+1%) = 350000 (元)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x2% = 101000/(1+1%) x2% = 2000 (元)
案例2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5.15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 103000/(1+3%) +51500/(1+3%) +101000/(1+1%) = 250000 (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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