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财务报表中的税务风险——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
本期和大家探讨的项目是一对难离难舍的兄弟——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报表项目为预收款项)。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中,如果有期末余额是贷方的明细,就要在报表中列报为预收款项,同理,如果预收账款明细中有期末余额为借方的明细,就要在报表中列报为应收账款。那么应收账款中会藏着什么税务风险呢?
一、 应收账款贷方余额长期过大
应收账款,顾名思义就是在销售商品时采取赊销政策,给予客户一定信用期,客户可以在收到货物后的一段期限内支付货款。这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政策,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证明企业的商品属于紧俏型商品,客户不但不能先拿货后付款,而且还得预先把款项支付给企业,待企业商品的生产或调到安排过来后,再向客户发货,这代表的是企业对行业的话语权。不过一般这种情况只会出现在极个别的企业或者行业之中,例如,茅台,由于其品牌优势,对整个下游都拥有极高的话语权,所以会有大量预收款项存在。又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整个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的预售制,造成整个行业基本会以预售未完工产品的形式来提早收回现金流,缓解资金压力,所以也会在某个时期内存在大量预收款项。
但是,对于一般企业,如果应收账款贷方余额长期过大的话,作为税务工作者的笔者就会有一个疑问——凭什么?是因为这些企业生产的都是供不应求的紧俏产品?还是因为这个行业本来就像房地产业一样存在预售制而客户又愿意接受这种预售制的情况?如果上述两个原因都是否定的话,那么估计企业极有可能在延迟确认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应该是货物已经发出了,客户也已经验收并入库甚至已经使用了,而且货款也收到了,但客户一直未要求开发票,所以企业就把收到的款项一直挂在应收账款的贷方,一直不确认收入,不结转成本。
所以,如果一般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贷方余额长期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过高,很可能会触发风险,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的。
二、 应收账款借方余额长期过大
既然贷方余额长期过大,会产生上述的风险,那么是不是借方余额大就没风险呢?应收账款借方,一般对应的就是确认收入了呀,按道理我确认收入交税了,还有风险吗?当然有。应收账款是由企业的信用政策产生的,正常的企业,对信用政策是很严格的。因为如果信用期过长,或者大量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会造成企业现金流紧张,甚至资金链断裂,尤其是在目前融资贵融资难的情况下,企业更应该严格控制信用政策。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客户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超强,例如客户是大型国有企业、企业做的项目是大型公共基建项目等,有可能会有比正常情况下更长的信用期。
但是,对于一般企业,如果应收账款借方余额长期过大的话,尤其是其长期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畸高,而且大部分账龄已经超过3年,笔者就会有一个疑问——是不是这些款项根本就不需要收回来的?是因为虚开发票,确认收入,但收回的款项只是开票费,所以其余款项就要长期挂在应收账款吗?各位想想税务机关在评估这些数据的时候是否也会有同样的疑问?
即使排除了上述疑点,不是虚开发票的问题。那么是不是企业在通过关联方交易把利润转移到关联方进行避税操作呢?因为关联方与企业一般在同一控制下的,所以企业对关联方结算资金的时间要求就会放松。
假设也排除了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疑点,那么长期有如此大额的长账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计提了坏账准备?根据税法的规定,坏账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所以,如果企业计提过坏账准备,在计提当年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对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这两个项目而言,无论从报表角度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存在长期过大的情况,还是从按客户分类的明细科目角度看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存在长期过大的情况,都蕴含着较高的税务风险。
建议各位财务朋友对这两个项目的余额和账龄进行严格的监控,对异常的余额评估其税务风险,防止在企业经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因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偏差或适用错误而造成税务不合规现象。另外,重点提示一下,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是坚决不能犯的,这是刑事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罚可是无期徒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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